浙江响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董煜轩、陈佩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410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411号)。

申请人董煜轩请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于2022年8月9日至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

申请人陈佩佩请求你单位:1、请求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8566.69元,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17175.56元,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8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3年10月20日15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410号)、2023年10月20日15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411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仲裁公告】董煜轩、陈佩佩与浙江响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