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运菊(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41号)、许伟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47号)、李琼(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5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郑运菊要求你单位:1、确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7日解除;2、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000元(4500元/月×10个月);3、支付拖欠的工资13500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4、补交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社保。

申请人许伟平要求你单位:1、确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7日解除;2、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5000元(10000元/月×10.5个月);3、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0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4、补交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社保。

申请人李琼要求你单位:1、确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7日解除;2、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000元(4000元/月×6个月);3、支付拖欠的工资12000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4、补交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社保。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9月13日10时30分(2141号)、2023年9月14日10时10分(2147号)、2023年9月14日11时10分(2157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沈敏芳,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仲裁公告】郑运菊、许伟平、李琼与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