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海红超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廉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94号),申请人廉明要求:1、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27日至9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767元;2、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3、要求你单位补缴2023年6月27日至9月23日社会保险;4、要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6月7日至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公告】廉明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海红超市劳动争议一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10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