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64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晗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工资2727.27元、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684元,以上二项共计3411.27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李晗补缴2023年5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李晗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险种和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李晗的其余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公告】李晗与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64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